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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2年度陶瓷城经营用房税收的通知
2012-12-01 13:38: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上级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经营用房有关税收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范围

陶瓷城区域内所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包括自有房屋和出租房屋。

二、计税依据及纳税期限

       1.自有房屋:应纳税额=房产原值×70%×1.2%

      2.出租房屋:个人房屋出租的,按照现定的综合征收率(5%)计算征收。应纳税额=租金收入×5%(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单位房屋出租的,按照原定的综合征收率20.13%计算征收。应纳税额=租金收入×20.13%(包括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无租使用房屋的,应按原值缴纳有关税收,并由使用人代为缴纳。

      所有经营用房税收请于2013年1月10日前缴纳。逾期不交纳者,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税款征收

      2012年陶瓷城区域范围内经营用房有关税收由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宜兴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和宜兴市丁蜀镇协税护税办联合上门征收,请广大纳税人配合上门征收工作人员缴纳或及时到丁蜀镇协税护税办公室驻陶瓷城代征点(陶瓷城H区,电话80726002)缴纳。

四、法律责任

     1、承租方交付租金时应主动索取发票,出租人收租金时,应按规定给承租人开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承租方未按规定开具或者使用发票的,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屋出租、承租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出租房租赁合同)和反映纳税情况,不得拒绝、隐瞒,违者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有疑问,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分局电话(87405013)了解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积极配合,为共同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构建规范的税收秩序而共同努力!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宜兴市丁蜀镇协税护税办公室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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