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女陶艺家分会成立大会
2014-03-07 16:13:5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宜行字(2014)第2号
关于成立女陶艺家分会的决定
宜兴陶业历史悠久,陶艺人才辈出,近二十年来,宜兴陶瓷艺术的创作空前繁荣,特别是涌现了一批优秀的女陶艺工作者,其中有国家级大师的德艺典范,有一大批中青年女陶艺家对陶瓷艺术的孜孜以求,呈现了前所未有的陶艺创作氛围,这些陶艺家们以其女性特有的感觉谱写着宜兴陶瓷艺术的篇章。
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已经成立十余年,协会为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先后成立了相关的专业分会,通过多年的实践,分会能够结合自身的特点开展形式丰富的活动,调动了多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激活了协会的整体工作。目前,宜兴从事陶艺创作的女性工作者有中级技术职称的326人,其中高级职称的67人(含研高25人)成为陶都宜兴陶艺家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10月份,中陶协提议各产区陶协成立女陶艺家分会,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中陶协女陶艺家分会。宜兴市妇女联合会对于我市女陶艺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也给予了关注和关心,希望能通过陶协成立女陶艺家分会来推动女陶艺家队伍的建设、发展和提高。
早在2010年,陶都陶瓷城就成立了巾帼陶艺工作者联谊会,在国际陶艺博览中心专门设立了巾帼陶艺家园,并且年年都有主题活动,也吸引了女陶艺工作者的踊跃参与。为进一步扩大这一工作成果,市陶协研究决定成立女陶艺家分会,以此来调动广大女陶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希望分会成立后,充分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作用,为宜兴陶艺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0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副会长程同德(左一 )主持女陶艺家分会成立大会
市陶协副会长鲍建生宣读成立女陶艺家分会决定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汪寅仙作女陶艺家分会筹备工作报告
女陶艺家分会秘书长蒋雍君作《女陶艺家分会工作条例》说明
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会长史俊棠通过分会会员、理事由史俊棠会长通过分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建议名单
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女陶艺家分会
会 长:汪寅仙
副会长:周桂珍 曹婉芬
秘书长:蒋雍君
陶城巾帼联谊会会长范淑云致贺词
市妇联主席孙春燕致词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沈晓红讲话
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女陶艺家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女陶艺家分会。隶属于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
第二条 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女陶艺家分会在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领导下,由本市从事陶瓷艺术创作的女性陶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分会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协调会员之间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加强自律,按照工作条例规定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分会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服务,为全行业的改革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和学术研究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分会接受宜兴市妇联、宜兴市民政局、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等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女陶艺家分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沟通会员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陶瓷行业协会不断完善和优化行业服务与行业管理,承办其委托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女陶艺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以促进全行业女陶艺家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壮大。
三、组织女陶艺工作者对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应用推广,为会员之间的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牵线搭桥。
四、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对行业行为进行自律、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组织开展技能比赛等行业竞争活动,组织开展与行业发展相关的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和行业内部及有关方面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会员和业主需要,开展有关提高管理水平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举办各类专业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班和专业性交流活动。
七、创办行业信息服务站,为社会和会员及时提供各类经济、技术、管理信息;充分发挥分会自身优势,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分会采取个人会员制。
凡本市范围内从事陶瓷艺术创作的女性工作者,承认本行业分会,提出申请,经分会批准,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
一、承认并拥护分会工作条例;
二、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女性陶艺工作者;
三、从事陶艺创作二十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可破格申请;
四、申请者须有两名会员推荐后提交入会申请书;
五、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权利;
四、优先获得分会提供的信息、技术情况和有关资料;
五、要求分会帮助研究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决议,承担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关心分会工作,积极提供各种信息情报和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从事有损本分会利益和声誉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取消其会员资格。退会和除名后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制。
第十三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分会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三、讨论并落实分会下达的工作与任务;
四、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五、选举产生分会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二届);
六、决定本分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分会的最高执行机构,由会员协商推荐参加分会的当选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任。因机构变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理事,经分会秘书处提请分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可以变更或增补。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查分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情况;
三、审查批准分会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查批准分会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人选;
五、制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领导分会所属部门开展工作;
七、监督和检查分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审查批准会员入会、退会和除名;
十、处理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在上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 分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但可接受会员及有关单位赞助;
第十八条 分会确需终止活动时,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由全体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核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女陶艺家分会理事会。
20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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